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0961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姚××及其家人在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双江街××家具店上班,2025年6月24日9时许,受害人段××(1937年12月21日出生)在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双江街××家具店看家具,后段××认为该店商品质量一般,前往隔壁家具店购物。后姚××与段××发生争论,并用手多次击打段××身体,致其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