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板)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吴xx因不满征地赔偿和社保问题无理在湘潭市岳塘区xxxx项目工地上进行阻工,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将工地保护围挡推到,对工作人员进行冲撞,并将魏xx推倒在地,导致该项目围挡被破坏,工地被迫停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