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刑)决字[2025]第092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马坡*******。
现查明:谢××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给电信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然在2025年6月11号至今租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八一小区B2栋2单元1101室非法使用管理13套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谢××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微信收款记录;租房合同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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