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治)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热水*******,现住郴州市汝城县热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1时许,热水派出所民警袁XX带领所辅警张XX、范XX、杨XX等人在热水镇热水大道设卡进行交通违法查处时,发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并驾驶摩托车的林XX路过时,执法人员指挥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林XX心生不满先后对现场执法人员张XX、袁XX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殴打执法人员。现场因林XX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无法继续执行设卡查缉工作,导致整个交通查处工作中止。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提取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