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禁)决字[2025]第0304号
被处罚人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现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俞某亮从江西省都昌县搭车到九江市万达广场附近一旅馆,在旅馆开了一个房间后,打电话联系其一个叫“某长”的朋友并向“某长”提出要购买毒品冰毒吸食,“某长”答应其要求并称半小时后将货送给他,期间俞某亮在其住的旅馆楼下话花费5元人民币购买了5、6根吸管和一瓶怡宝矿泉水。接着俞某亮与“某长”在万达广场会面,“某长”用一个烟盒装好约0.3克毒品冰毒交给俞某亮,俞某亮将1000元现金交给“某长”,完成毒品交易后,俞某亮将毒品带回旅馆后,在旅馆里使用自己用怡宝水瓶制作的“水壶”吸食了0.1克冰毒,之后便在酒店休息。19日下午,俞某亮在旅馆将剩下的0.2克冰毒吸食完后便搭车回家。19日晚上8时许,俞某亮与其女友开车到达湖南永州,2025年6月26日,俞某亮被零陵区禁毒大队抓获,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2.尿检结果,3.吸毒成瘾认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俞**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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