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54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4时左右,在邵东市衡宝路×××号,黄××与张××发生纠纷后打架,两人对打过程中,黄××持旁边水泵店内钢管打伤张××,张××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刺伤黄××。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涉案刀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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