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55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0时许,赵某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邵东市邵东市双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赵某曾于2024年4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东市交警大队处罚过,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43mg/100ml.赵某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身份驾管信息。2.车辆信息。3.第一次饮酒驾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第二次饮酒驾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6.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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