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083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耒阳市余庆街道办*******,现住耒阳市灶市街道办*******。
  现查明:2022年8月份的一天,钟**收购庞XX的一台货车时,庞XX和钟**以及徐桂芽谈好由徐桂芽先将该货车轮胎拿走,之后徐桂芽补给钟**废弃轮胎。2023年1月9日钟**到徐桂芽在耒阳市灶市XX村经营的废旧轮胎店找徐桂芽索要轮胎,双方当时发生口角,钟**先推了徐桂芽一下,随后两人发生扭打,在场人员许XX和许XX将徐桂芽、钟**拉开。事后,徐桂芽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中指皮肤擦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钟**上唇组织挫伤,左手中指皮肤擦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经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钟**、徐桂芽询问笔录;李XX、许XX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