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7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清水*******,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清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20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与芙蓉路口因车辆通行问题,违法行为人张*与受害人张子龙发生口角冲突,后冲突升级,违法行为人张*动手击打张子龙头部三拳。后,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来所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陈述;张XX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