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60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1年至2025年期间,刘X在新化县曹家镇木山村参与网络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刘X帮助微信昵称为“上”的人及其余上家发展下线,2021年至2025年期间,陈XX通过刘X提供的赌博APP平台赌博,并在刘X处转账赌博资金9万余元钱;向XX通过刘X提供的赌博APP平台赌博,在刘X处转账赌博资金8000余元钱,刘X帮上线发展赌客期间,上线每月支付刘X3000或5000元好处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刘X总计非法获利约2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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