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系双峰县XXX镇XX村村民,陈XX与缅甸籍女子HXXX HMWE在2011年相识,两人相互喜欢并开始交往,在2019年10月24日HXXX HMWE持探亲证乘坐飞机从缅甸曼德勒入境至中国昆明,入境后,HXXX HMWE乘坐高铁至娄底,后乘坐大巴车到双峰县走马街镇陈XX家,之后HXXX HMWE与陈XX生活在一起,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在长沙办理了结婚证,后办理了团聚签证。HXXX HMWE在2023年6月25日重新办理了团聚签证,该签证允许居留期限至2025年6月24日,HXXX HMWE在签证规定的停留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也未重新办理签证,这两天XXXN HMWE一直居住在陈XX家。因此,陈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