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张)决字[2025]第146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05时许,浏阳市××××××有限公司股东陈×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生产并出售给四川潘姓买家的460件成品烟花爆竹,装载至买家委托的货运司机陈××(已作行政处罚)驾驶的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湘×××××仓栅式轻型货车上,交由其运往四川,后途经浏洪高速浏阳大瑶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2、陈××、陈××的证言;3、辨认笔录;4、非法违法线索移送函;5、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6、企业资质;7、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证明;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