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北屯市双渠1*******,现住新疆北屯市双渠1*******。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晚,违法行为人郑X源在明知“笑气”是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仍然从上线(身份不详)以300元每罐的价格购买了2罐“笑气”,并邀请罗X丽(未到案)、姜X卉(未到案)到郑X源的租房处,在长沙市芙蓉区XX国际中心XXXX房,将笑气充入气球以嘴吸的方式吸食“笑气”。2025年6月25日,郑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郑×源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笔录;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10月因使用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