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板)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排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
现查明:2025年1月违法行为人欧阳XX在湘潭市岳塘区XXX房间纹身,在期间,纹身老板“卷毛”向其提供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违法行为人欧阳XX在吸食之后,明知电子烟里面添加了国家管制物品,仍然进行吸食5分钟左右。违法行为人欧阳XX对吸食“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 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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