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513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
  现查明:2024年04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金××在蒋××(已起诉)等人设立的长沙县星沙×××家电商店(俗称:××电器)从事外场业务员工作。以帮忙点赞、投票送数据和抽奖为由,带受害人到上述店内,由内场工作人员通过术语骗受害人在“惠聚优选”APP充值实施诈骗。经查,金××在工作期间,共向党××、胡××等3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 1.5199 万元。案发后,金××已主动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3500元。
  以上事实有金××的陈述,被害人党××、胡信××等人的陈述,另案处理嫌疑人蒋××、周××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24年05月02日金**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06月07日因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因金**因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