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火)决字[2025]第15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火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火厂*******。
  现查明:刘*于2025年6月23日从一个姓李的男子手中购买两台捕鱼游戏机,并于当天将两台游戏机摆放在火厂坪镇棠下桥一麻将馆内,因在运输过程中其中一台捕鱼游戏机损坏,店内只有一台捕鱼游戏机正常使用经营。该捕鱼游戏机通过用手机微信扫二维码进行上分,赌客玩的时候自行通过扫捕鱼游戏机上二维码进行上分,赌客下分是通过兑换捕鱼游戏机内的芙蓉王香烟模型、和天下香模型的方式进行下分。刘*从2025年6月23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因经营捕鱼游戏机时间较短,暂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收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