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青)决字[2025]第1591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现住无固定居所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高X在长沙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盗窃三台手机(两台红米10A,一台VIVOY33)和四张十元现金,后在一手机店将所偷手机卖掉,并将卖手机所得的400元和偷的40元现金花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高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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