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不决字[2025]第0121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西洋*******,现住:隆回县西洋江镇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2时许,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张X、舒XX在隆回县神龙宾馆路口处执勤,劝导骑电动车驾驶人戴头盔,肖XX因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张X查获,肖XX在现场不予配合辱骂了张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