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2025年6月25日,违法人员覃X、胡XX在周老板(人员未到案)的组织下,在湘潭市岳塘区XX厅为赌博提供帮助,该两人系XX电玩厅老板手下的班长,负责维护嗨玩空间电玩厅的娱乐秩序、生活、赌博的上分、下分等情况。其中覃X帮助赌客上分41950元、胡XX帮助赌客上分49090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赌客询问笔录、微信交易流水、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