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14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现住江苏省沭阳县万匹*******。
  现查明:为图财,违法行为人周X,于2025年6月24日03时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XXX街道XXX小区地下停车库,采取拉车门方式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在受害人腾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路虎SUV后尾箱内盗得和天下香烟一条(粗只),所盗香烟被其挥霍一空。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周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作案视频、指认现场及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