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凌晨01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生活区内一民房内找“黑皮”(在逃)以20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一个。当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受违法行为人方X(另案处理)邀集,至岳阳市岳阳楼区XX还建小区X栋X单元X室共进晚餐,期间违法行为人梁XX与违法行为人张XX(另案处理)、胡XX(在逃)共同在客厅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后违法行为人梁XX驾车携胡XX离开前往朋友家中。22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驾车携胡XX前往洛王XX附近,接违法行为人吴X(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XX生活区找违法行为人方X。在等违法行为人方X、张XX、第三人陈XX宵夜时,违法行为人吴X独自一人吸食含有毒品美托米脂的电子烟。6月1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驾车送违法行为人吴X、胡X美回家,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与XX路“丁”字路口遇到公安民警检查,因害怕被查处,其驾车甩开执勤民警逃离现场。6月25日,违法行为人梁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尿液及毛发检测,其尿液及毛发样本中含有毒品依托咪酯。违法行为人梁XX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梁XX因吸食毒品,于2024年7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鉴定意见、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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