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樟)决字[2025]第038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衡阳市衡南县地税*******。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3时许,周*在衡阳县樟木乡塔兴村畔湖组德莲商店盗窃了一包价值100元钱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材料、违法嫌疑人周某的陈述材料、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