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城)决字[2025]第0135号
被处罚人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滕xx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老建材市场与朋友舒xx喝酒吃宵夜结束后,由舒xx驾驶一辆白色女士摩托车载滕xx回家,在行驶至财富中心楼下时,两人发现交警正在查酒驾执法,随后滕荷xx提出与舒xx互换位置,舒xx同意后将车停至路旁并互换位置,执法交警看到此情况后,对舒xx进行盘问,发现舒xx与滕xx均饮酒,要求其配合调查,舒xx拒绝配合,随后交警人员对舒xx进行强制传唤。滕xx强行拉拽执法交警,意图阻阻止舒xx被带走,并在舒xx带至警车后,不顾阻拦及警务人员口头警告强行坐在警车副驾驶座位上,拒不离开阻止车辆启动,在副驾期间先是拉拽执法交警衣物,导致其警服被撕烂,然后在警车启动瞬间,伸手强拽警车方向盘,阻碍交警人员将舒xx依法带离。滕xx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自述材料、证人证言、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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