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柏林*******,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王×飞经朋友介绍,下载非法娱乐APP进行网络赌博,使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53××××××662974)进行上下分,其银行卡涉嫌××市公安局××区分局侦办的陈××被诈骗案,在2025年6月18日使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5×××××715662974)进行下分的900元为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陈胜吉被诈骗案案卷材料,3.网络赌博平台截图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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