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67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上午,因××的岳母陈××在沈××父亲坟前烧垃圾。于是当晚20时许,沈××带其母亲去陈××家理论,沈××中途到来,几人在陈××屋外的塔子里与陈××及陈××的女儿龙小雨发生了争执。随后赶来的田××,见沈××与其妻子龙××对骂,便对着沈××的脸部打了两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疾病诊断书、伤情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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