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
现查明:202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5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窜至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路××街××区E区二楼××菜馆,见此餐馆围挡不高遂攀爬钻入店内,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馆收银台处抽屉内盗窃走了一台荣耀牌Play9T(黑色,8+128G)手机、九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五包和天下香烟,盗窃得手后,刘××便从餐馆的安全通道逃离现场。当日凌晨,刘××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坡××城××网咖,在与其朋友“胖子上网期间,将七包黄盒芙蓉王分给了“胖子”,另外两包黄盒芙蓉王被其自己抽完。2025年6月26日,刘××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涉案被盗窃的一台荣耀牌Play9T(黑色,8+128G)手机、五包和天下香烟。经查,被盗的荣耀牌Play9T(黑色,8+128G)手机于2025年4月17日以850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2.被害人李×的陈述;3.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物品清单;4.抓获经过;5.现场视频照片;6.前科记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