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禁)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
  现查明:1、2025年5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易X伙同夏XX、夏X二人在岳阳华容章华镇北正街山药米糕门面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2025年5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易X伙同夏X在岳阳华容章华镇北正街山药米糕门面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3、2025年6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易X在岳阳市汨罗市步行街旁的山药米糕店内操作间伙同易XX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后易X驾驶机动车车牌为湘HXXXXX的车辆经岳阳上高速行驶至湘乡市。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事实及发生经过;2、毛发初筛检测报告,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吸食毒品的情况;3、违法行为人陈述,证实了其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经过;4、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吸食毒品的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基 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