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60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通过境外“×机”软件与上家联系洗钱,其先通过“×××××”软件转了1140个USDT币(约等于人民币8200元钱)到上家指定的数字货币账户上, 2025年6月24日16时许,陈××将自己父亲陈××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提供给对方收钱,16时16分即收到转帐10000元钱,收到钱后陈××从中国××银行新化县××镇支行自助取款机上取钱5000元钱,余下的5000元钱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此次洗钱的行为,陈××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反诈平台截图、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