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不决字[2025]第0063号
违法行为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和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9时许,钟某某骑车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湖南××大学×校区××公寓8栋楼下,将蒋某的蓝色电动车中的电瓶徒手盗走,该电瓶于2025年5月23日更换,现价值约350元。另查明,钟某某患有三级智力残疾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钟某轩的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项、四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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