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白)决字[2025]第1140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金洲*******。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20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白箬铺镇XXXX组X号周XX私宅外,违法行为人江XX与犯罪嫌疑人秦XX因纠纷发生打斗,在扭打过程中,秦XX将江XX嘴唇咬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江XX用拳头攻击秦XX头、背等部位(秦XX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违法行为人江XX于2025年6月26日10时许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江**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