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渠)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渠江镇源大*******,现住安化县渠江镇源大*******。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晚,胡X在安化县XX镇XX村XX界同梁X红、胡X等人以单注金额最低100元的形式参与梁X红坐庄组织的“三公”赌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基站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胡*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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