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
现查明:1、2025年5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夏×伙同夏超将、易×二人在岳阳华容章华镇北正街山药米糕店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2025年5月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夏*伙同夏×国、夏×将二人在马迹塘镇京华村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后夏×驾驶湘HUQ518的车辆从马迹塘上高速经平洞高速行驶至岳阳华容县,并将剩余的毒品带至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山药米糕门面内与易×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事实及发生经过;2、毛发初筛检测报告,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吸食毒品的情况;3、违法行为人陈述,证实了其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经过;4、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吸食毒品的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基
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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