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台*******,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台*******。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3时15分,李×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HJK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省道319沙头镇丝瓜小镇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59mg/100mL。另查明:李×秋于2019年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无证驾驶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秋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秋户籍、车辆及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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