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步行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三片4栋1门单元门口,发现受害人彭××停放的电动车上放有一台苹果15plus手机,违法行为人刘×趁四下无人就将手机盗窃走,后步行至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的一家手机店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该手机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