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刑)决字[2025]第00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谢××、吴××窜至周忠如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村××组012号的家中,在其卧室四人(李××、谢××、吴××、周××)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经检测,李××的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1年9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