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现住安化县小淹镇敷溪*******。
现查明:2025年年初开始,李X在安化县东坪镇等地多次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24日,李X和蔡X在安化县东坪镇XX酒店XXX房间吸食完毒品冰毒之后,李X多次驾驶机动车辆。2025年6月26日,李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卡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李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李*的行为构成吸毒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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