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城)决字[2025]第026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上梧*******,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时许,赖羽欣、杨*、胡湘在双牌县平阳路美宜佳超市与崔阳超、邓志伟发生口角,双方在美宜佳门口处发生肢体冲突,胡湘为了泄气拉住崔阳超不让离开,邓志伟出面质问胡湘、赖羽欣、杨*等人想干嘛,杨*为了帮女朋友赖羽欣撑场子用身体顶撞邓志伟身体来示威,崔阳超将杨*推开,胡湘推了一把崔阳超,崔阳超还手向胡湘扔了一个水瓶,赖羽欣递给胡湘一个水瓶让其还击扔向崔阳超。双方被扯开后,杨*继续挑事,拉扯了一把邓志伟的衣服。在美宜佳二楼麻将房,杨*、赖羽欣、胡湘为了找回自己的场子再次找上正在打麻将的崔阳超等人,崔阳超拿起麻将准备砸赖羽欣等人,赖羽欣和胡湘推了崔阳超坐的的椅子,崔阳超放下麻将起身和赖羽欣互相踹对方。导致崔阳超、赖羽欣肚子受伤肿痛。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