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13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经过长沙市岳麓区XXXXX小学门口附近的路边时,将受害人苏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报案价值约600元左右)盗走,用于日常出行使用。2025年06月26日,违法行为人王X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天网监控截图、扣押的自行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系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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