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营江街*******,现住湖南省道县营江街*******。
现查明:2021年10月20日00时10分许,田**饮酒后(75.67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县爱莲桥北岸发生交通事故。经查,2021年01月23日,田**因醉酒(130.27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县潇水中路与月岩中路路段被抓获。因其罚款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违法人田**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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