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桥)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桥头乡*******,现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早上9时许,在石排楼村6组谭×能家烟囱旁,盘×花认为谭×能烟囱建在了公共道路上,且正对其老宅大门,影响其风水,故私自用锤子将谭×能家烟囱拆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盘**七十一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盘**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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