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与邓XX有土地纠纷。 2025年2月16日村上组织陈XX家与邓XX家处理两家的土地纠纷问题,在处理过程中,戴XX、邓XX和陈XX发生了口角,之后邓XX到陈XX菜地里扯了一颗菜,陈XX看见后就到戴XX的菜地里扯了三颗白菜。邓XX见后就与陈XX打了起来,戴XX见状也上前用双手推了一下陈XX,陈XX就向后倒在了菜地里,戴XX与邓XX就用拳头打了陈XX的头与面部五六下。后被其儿子拉开。之后陈XX的老公杜XX与戴XX的儿媳妇康XX过来了,后面陈XX、杜XX、康XX三人拉扯在一起,戴XX看见后就从马路边捡起一根小木棍打到陈XX的脸上,后面又拿起一根大木棍打向杜XX,但打到了与杜XX在拉扯的康XX腿上。之后双方被村干部扯开,陈XX从马路边捡起一根木棍劈向邓XX,但邓XX被人扯开了,没有打到,之后陈XX又捡起一个石头砸向邓XX,被挡下了,康XX看见后就用右手打了陈XX头部四五下,邓XX也用拳头打了陈XX一下,戴XX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了陈XX的背一下。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视频监控,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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