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张×从常德市武陵区××××村9组自己家中步行至常德市武陵区××××村4组村民周×清家旁偏屋鸡舍内盗窃了6只土鸡后,于当日凌晨将盗窃来的6土鸡卖给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菜市场的一个收鸡的男子,获得赃款350元;2025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张×又从其××的家中步行至常德市武陵区××社区7组吴×雅的家偏房内盗窃了一辆紫色台翔牌电动车,后遗弃于紫缘桥北桥头处,价值500元;2025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张×从其家中步行至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9组张×生家旁,盗窃了张×生家8只土鸡,于当日凌晨在常德市武陵区××市场外卖掉,获得赃款4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从重情节。
2010年12月08日,因盗窃案被鼎城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4年08月03日,因盗窃行为被柳叶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2019年7月2日,因盗窃案被柳叶湖公安分局移送起诉;
2022年07月22日,因盗窃案被柳叶湖公安分局移送起诉;
2023年10月06日,因盗窃行为被柳叶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2024年5月20日,因盗窃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第3项“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