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荣)决字[2025]第1602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琅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
现查明:2022年03月28日晚21时许,梁XX、戴XX、梁XX等人在荣华乡富都KTV喝酒,姚XX、谭XX等人在另一包厢内喝酒,因梁XX将姚XX包厢的音乐暂停引发口角,梁XX与姚XX发展成肢体冲突。 戴XX帮梁XX打了姚志强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受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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