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水)决字[2025]第0294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9时许,我所民警于工作中发现TH***(中文名:杨艳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护照证件号码:P02727784,联系电话:13380659112)2023年从越南偷渡至中国被拘留审查遣送回越南后,2024年再次从越南偷渡至中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亲子鉴定意见书、新生儿医学证明材料、越南护照及签证翻译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2023年被拘留审查后遣送回越南,2024年再次非法入境至中国,属于再次非法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之规定,现决定对TH***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嫌疑人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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