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与邓XX系青树坪镇XX机械厂员工。2025年6月2日14时许,邓XX在上班期间,将自己工位的零件都加工完了,就用拖车去违法行为人李XX的工位拖材料,李XX发现后不准其拖,邓XX不听劝还是继续用拖车拿拖材料,李XX便将拖车里的材料倒出来,反复多次。后邓XX将李XX工位的运作机器关闭,李XX就去阻止,用手掐住邓XX的脖子将其推到了其身后装零件的篓子上,导致邓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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