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排)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何××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县××镇帮助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通过收集码民的码报及下注金额报送给上线曾××(已另案处理)、汤××(已另案处理),并从中抽取返点,从中获利两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与申辩、汤××等人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何**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