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下午15时多,违法行为人袁×亮伙同违法行为人易×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电信大楼前报刊亭旁,因易×嫌受害人罗×看牌多嘴,两人发生口角冲突,易×挥拳打了罗×一拳,袁×亮前来查看与罗×发生口角冲突,袁×亮挥拳打了罗×几拳后,易×推搡罗×并伙同袁×亮殴打罗×,罗×采取双手挡住头部的方式推搡两人,事后造成罗×全身多处挫伤式受伤。2025年6月25日民警现场将违法行为人袁×亮抓获归案,经询问,袁×亮对其伙同易×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