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4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市响石*******,现住四川省隆昌市响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8时40分,违法人xxx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xxx酒店大厅醉酒,燕泉派出所的民辅警到现场保护约束xxx时,xxx用手推搡民辅警,并用脚多次踢踹民辅警,导致被踢中的辅警xxx大腿处被挫伤,裤子被踢破。
以上事实有xxx询问笔录、民警xx询问笔录、辅警xxx询问笔录、物业xx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病例报告、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1.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主动认罪认罚,未造成较大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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