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0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廖田*******,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廖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6月19日22时许,伙同雷志鹏、罗文华、江文亮(另案处理)四人在大和圩一个猪场附近雷志鹏的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其当时吸食了两口;后雷志鹏又开车到了大市XX,途中接了一名男子(江文亮的朋友)上车,到了大市XX村一个六十多岁瘸腿的老人家里,雷志鹏、江文亮等五人在该老人家里将剩下的毒品吸食完了,其当时吸食了几口。经耒XX市公安局XX大队的民警对其的新鲜尿液采用吗啡、冰毒、氯胺酮三合一试纸进行检测,结果冰毒项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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