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明与上线人员约定以每张0.6元的价格,在路边小车后视镜处张贴小贴纸,随后违法行为人陈×××明从株洲市荷塘区×××小区出发,沿新桂路,途径×××小区、×××小区门口,前后共张贴涉黄贴纸130余张,在株洲市荷塘区×××门口便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文书,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手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